房地合一1.0及2.0VS財產交易所得稅

 

賣房子要繳所得稅嗎?先了解適用課稅制度

賣房後的交易所得稅,依照制度的改革共有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、房地合一稅 1.0 與 2.0 共三種,根據房屋取得時間,所適用的課稅制度也不同,可以 2016 年為分界點,2016 年前取得的房屋,現在賣掉要用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;2016 年後取得及販售的房屋,就用房地合一稅。

(1) 財產交易所得稅:2016 年前之稅制,僅有房屋課徵所得稅,並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
(2) 房地合一税 1.0:2016 年誕生,出售的房屋、土地所得合一,按實價分離課稅,2016 年起取得、2021 年 7 月前販售之房屋,適用 1.0 方案。

(3) 房地合一税 2.0:如為 2016 後取得並在 2021 年 7 月後交易,適用房地合一稅 2.0。房地合一稅 2.0 修改持有時間、提高境內企業稅率、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地,以及交易持股/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,且營利事業股權/出資額價值 50% 以上都是國內房地構成,納入課稅標的。

房地合一稅新舊制比較表
制度財產交易舊制房地合一税1.0房地合一税新制2.0
課稅範圍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土地、房屋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
課稅所得房屋收入-成本-費用房屋收入-成本-費用-土地漲價總數額房屋收入-成本-費用-土地漲價總數額
土地漲價總額數增設減除上限,上限=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– 前次移轉現值
境內個人併入綜所稅,按所得稅級距課稅依持有期間認定
1年內45%
1年以上、2年以下 35%
2年以上、10年以下 20%
10年以上 15%
非自願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 2 年以內的房地 20%
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,自取得土地起 2 年內完成+販售房屋土地, 課徵 20%
參與都更或為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轉移適用 20%
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,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元部分課徵 10%
依持有期間認定
2年內45%
2年以上、5年以下 35%
5年以上、10年以下 20%
10年以上 15%
非自願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 2 年以內的房地 20%
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,自取得土地起 2 年內完成+販售房屋土地, 課徵 20%
參與都更或為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轉移適用 20%
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,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元部分課徵 10%
境內企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所有案件適用 20%2 年內 45%
2 年~5年內 35%
超過 5 年 20%
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轉移適用 20%
境外個人按所得額 20% 扣繳依持有期間認定
1 年以內:45%
超過 1 年:35%
依持有期間認定
2 年以內:45%
超過 2 年:35%
境外企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1 年內 45%
超過 1 年 35%
2 年內 45%
超過 2 年 35%
自用住宅減免1.個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、持有,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

2.課稅所得在 400 萬以下免稅 :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 10%課 稅。
3.六年內以 1 次
盈虧互抵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,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;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,或
扣除不足者,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。
個人房屋、土地交易損失,可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、 土地交易所得減除。
※免納所得稅之房屋、土地不適用。
※新舊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互為減
重購自用住宅退稅1.換大屋:全額退稅 換小屋:不能退稅
2.先購後售者亦適用。
3.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 ,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,亦得適用。
4.個人或其配偶、申報受扶養 親屬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 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
1.換大屋:全額退稅
換小屋:比例退稅
2.先購後售者亦適用。
3.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 ,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 者,亦得適用。
4.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 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 竣戶籍登記並居住。
5.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轉移
申報方式1.境內居住者:
交易次年 5 月併入綜合所得 總額辦理結算申報。
2.非境內居住者:
(1)於交易次年 5 月申報期開始前離境,應在離境前申報納稅。
(2)在交易次年 5 月申報期限內 尚未離境,應在 5 月辦理申報納税。
境內企業:合併計稅、合併申報
境外企業:分開計稅、合併申報
個人:分離課稅,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,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
境內與境外企業:分開計稅、合併申報
個人:分離課稅,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,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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